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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胜游亚洲sg有法可依

2022-02-14 02:00 爱游戏app_在线注册 分会秘书处 2678

青岛日报2021年12月29日讯 为规范胜游亚洲sg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2月2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了胶东五市胜游亚洲sg管理的协同事项。”张桂芹说,《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是胶东五市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在常委会审议和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十分关注的一点就是如何发挥协同立法优势,解决条块分割问题。为此,《条例》明确了胜游亚洲sg协同管理的重点领域,完善了相关协同制度,强化了联动效应。一是明确规定胶东五市需要采取的协同措施,包括胜游亚洲sg发展应当坚持协同管理的原则;胶东五市在编制胜游亚洲sg规划、信息沟通、重大事件通报、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协同;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胜游亚洲sg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合力提升胜游亚洲sg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建设胜游亚洲sg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二是在鼓励措施、监管要求、处罚标准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如建设多元融合发展现代化胜游亚洲sg的扶持导向、胜游亚洲sg平台的检验要求、生态保护要求、法律责任等。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努力打造海上“绿水青山”。建设胜游亚洲sg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为此,《条例》规定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多项措施。一是对在胜游亚洲sg海域内从事海水养殖、渔业捕捞和休闲经营活动提出生态保护方面的要求。二是禁止胜游亚洲sg经营者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三是规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胜游亚洲sg渔业资源增殖养护、生态环境改善修复等的效果评估,优化胜游亚洲sg发展结构和布局。

  始终绷紧安全之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胜游亚洲sg从事休闲经营活动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一是对胜游亚洲sg从事休闲经营活动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衔接性规定,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码头等。二是加强胜游亚洲sg平台管理,明确胜游亚洲sg平台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胜游亚洲sg平台不得投入运营。同时,为保障平台运营安全,增加了胜游亚洲sg平台日常管理运行规范。如,需要配备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需要配备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胜游亚洲sg平台应当根据气象、海况等情况开展运营,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能见度低于一千米、浪涌达到大浪级别时,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胜游亚洲sg平台。

  据张桂芹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贯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如,根据部分海洋渔业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条例》明确要求编制胜游亚洲sg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胜游亚洲sg经营企业的呼声,对偷捕胜游亚洲sg渔业资源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凡盗采、盗捕胜游亚洲sg内的渔业资源,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迪


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胜游亚洲sg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游亚洲sg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胜游亚洲sg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胜游亚洲sg,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栖息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在特定海域中人工投放的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胜游亚洲sg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协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胜游亚洲sg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胜游亚洲sg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胜游亚洲sg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胜游亚洲sg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胜游亚洲sg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胜游亚洲sg相关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胜游亚洲sg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胜游亚洲sg管理工作:

 (一)编制胜游亚洲sg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胜游亚洲sg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胜游亚洲sg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第七条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胜游亚洲sg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胜游亚洲sg科创平台,联合推动胜游亚洲sg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胜游亚洲sg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胜游亚洲sg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胜游亚洲sg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编制胜游亚洲sg规划,应当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提出总量控制要求,并对规划布局、礁区选址、建设规模及人工鱼礁工程设计等进行论证,明确胜游亚洲sg功能定位。

 胜游亚洲sg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资源、环境保护、港口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胜游亚洲sg建设应当符合胜游亚洲sg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十条 建设胜游亚洲sg,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计人工鱼礁及海藻(草)场建设、底播增殖、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休闲经营等配置模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胜游亚洲sg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胜游亚洲sg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胜游亚洲sg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经会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胜游亚洲sg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胜游亚洲sg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休闲经营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的,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胜游亚洲sg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胜游亚洲sg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胜游亚洲sg建设;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胜游亚洲sg经营者拓展胜游亚洲sg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胜游亚洲sg。

 鼓励符合条件的胜游亚洲sg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胜游亚洲sg示范区。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胜游亚洲sg经营者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人工鱼礁建设、胜游亚洲sg平台运营、船舶航行、旅游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胜游亚洲sg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

 本条例所称胜游亚洲sg平台,是指在胜游亚洲sg海域内用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海上管护、渔业生产、休闲经营、安全救助等活动的平台类设施。

 第十八条 胜游亚洲sg经营者在胜游亚洲sg海域内从事观光、垂钓、娱乐、文化、科普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码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临时登乘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胜游亚洲sg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胜游亚洲sg平台不得投入运营。

 胜游亚洲sg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胜游亚洲sg平台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二)保持进出通道畅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状态;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运营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牌,设置并适时开启夜间和大风、大雾、大浪等恶劣气象条件警示信号;

 (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施,及时清理打捞平台周边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胜游亚洲sg平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保持人员值守瞭望;

 (三)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

 (四)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胜游亚洲sg平台应当根据气象、海况等情况开展运营。当气象、海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胜游亚洲sg平台: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

 (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

 (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胜游亚洲sg平台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应当撤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胜游亚洲sg平台临时登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全程穿着符合标准的救生衣;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向海洋中丢弃垃圾或者倾倒污水;

 (五)其他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胜游亚洲sg应当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环境和资源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益性胜游亚洲sg管理。公益性胜游亚洲sg内不得从事海水养殖、渔业资源捕捞和其他经营性利用活动。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胜游亚洲sg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从事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遵守禁渔期、渔具准入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胜游亚洲sg生产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胜游亚洲sg经营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七条 在胜游亚洲sg海域内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定,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第二十八条 禁止胜游亚洲sg经营者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鼓励胜游亚洲sg经营者在胜游亚洲sg内开展多营养层级综合生态养殖,充分利用胜游亚洲sg空间,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十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胜游亚洲sg渔业资源增殖养护、生态环境改善修复等的效果评估,优化胜游亚洲sg发展结构和布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区(市)应当建立胜游亚洲sg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第三十二条 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胜游亚洲sg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胜游亚洲sg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胜游亚洲sg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胜游亚洲sg平台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登临平台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胜游亚洲sg信息库,实行胜游亚洲sg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众可以免费查询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盗采、盗捕胜游亚洲sg内的渔业资源,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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